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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在教学上,苏联专家编写讲义,给教员和研究生授课,但他们不懂中文,需要靠翻译的帮助。
(五) 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人权发展指出新愿景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东欧国家相继发生颜色革命,世界上美国一国独大。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同时也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中国政府指导人权建设和对外人权交流的重要理念。习近平的人权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历史文化氛围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适应当代国际形势需要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法律就能发挥本身具有的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就能起到本来具有的终局性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其实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说,这是一篇大文章,一篇好文章。
在古代遵行道德的统治称德政。无此条件,不可能产生权利意识和要求,否则便是空想、幻想,充其量只能出现于神话之中。[43] 一个例子,参见刘振江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7页。[25] 参见历年毕业于日本各校之中国留学生人数一览表,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2页。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原为一年学习期限,后因为时间紧张卒业苦难,改为一年半。
[38] 关于留学苏联的基本情况,可参见张久春、蒋龙、姚芳:新中国初期向苏联派遣留学生,载《百年潮》2008年第11期。[115]随着中国政治的逐步开放,法学再度发展,如今早已突破苏联法学的藩篱,处在多元化的阶段。
近代法学在中国的图景,是各种不同国别法学交织共存的景象图。[57]留学生虽然也想用所学现代知识贡献于中国,都梦想以西方之学术,灌输于中国,使中国日趋于文明富强之境,[58]但他们的抱负不在稳定一家一姓之兴亡,所受的西方教育让他们构画建设一个新国家,以民主和法治作为治理方式的新国家。正如颜惠庆所说的,清廷对于回国之留学生,颇存猜忌,政府一面很想利用我等所受的现代教育和所具的新知识为国家服务,同时又怕我们变为革命分子,推翻满清,心理至为矛盾。国内大学毕业生亦有等次。
可是要学好日本国的语言,再学习法政科的专业课程,非五六年的时间不能为功。[64]这个变化可以管窥出那时候留学生力量对比的变化,法学自然是这个大的潮流中的一条支流。[12] 参见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页。因为留学生的人数增长大于社会的需要(当然各学科分布不均衡,这里指的是总体而言),以致于为了职位要争夺权力。
在有的部门法领域,如行政法,很快摆脱了苏联法学,参见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杨忠文的发言,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而近十年来教育界政治界的权力,实大半在这班人手里。翟海涛:《法政人与清末法制变革研究——以日本法政速成科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86]这种分崩离析的状况虽然是继受法学时代的正常景观,体现的也是一种多元化的法学学术景象,从中可以看出近代日本法学和德国法学、美国法学、法国法学在中国这块空间场域上的交锋。日本留学生失之无学,欧美留学生失之太过西洋化,对中国的实际情形缺乏了解之同情。[17] 关于日本的法政速成科,可以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107页。[36]1949年秋季,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成立课改小组,研究文法学院中文、法律八个系的任务和基本课程,废除六法全书的体系,开设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法令、名著选读、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宪法原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法原理、犯罪学、刑事政策、苏联法律研究等课程。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系列基本原理。[4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33]民国成立之后,又有各种留学形式,有稽勋局的派送,交通部的特送留学,有各省的官费派送,还有赴法的勤工俭学等。[54]1960年因为中苏政治上的原因,苏联照会撤回所有在华专家。
[27]况且大部分学生上不了正规的学校。[18]庚子之后,因为恐怕派遣普通学生在外学习无法应对急需,张之洞等主张派送官绅出国游学,这些官绅多赴日本,所学大多为法政速成科。
在1949年到1978年法学断断续续存在的三十年里,苏联法学是唯一的法学理论,法学是极其单调的一元化法学。[28]但是在学店混日子的学生固然多,认真学习的学生也不少。
[79]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4页。这可能与前苏联和中国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文化还不发达,封建残余的影响大,建设社会主义又是全新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深刻的、正确的认识有关。[76]他们带回日本的法政知识,并通过报纸和编译书籍的方式,将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的理念传到国内,为国内的立宪和革命风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王世杰等留学欧洲的学者回国后,到北大任教,不久即创办《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刊发法政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以同仁学报刊物的形式输入学理和研究中国法律问题。
[105] 巫昌祯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科举时代,有过一科两榜的人,见了有功名的人,首先拱手问道:老兄是哪一科?留学生也是一样,见了教授们,就会问:您是哪一年回国?[82] 此外,不同国别和学校的留学生待遇还有差别,更加加深了这种矛盾和彼此间的不认同。
[72]清末之际,各地谘议局人员,多留日法政生,大半为此等速成生。[30] 关于伍廷芳在清末新政中的作用,可参见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评传》,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258页。
际遇不同,贡献自然也不一样。赴欧赴美留学大多体现的是一种个人行动,它和留日和之后的留苏都不太一样,即便留学生选择法学,也大多是一种自我选择的结果,较少外力的干涉,即使有外力也是政府限制学习文法科的外力作用。
[4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18—19页。2. 欧美法学 关于法科留学,留学欧洲且为学习法学最早的一个人是伍廷芳,他也可以算是中国第一个出国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回国后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起,一中一西,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说日本法学、欧美法学两种路径选择也是在列强压迫,中国需要文明的再造之大背景下的产物,是一种外在因素刺激下的最直接结果,并非纯然出于自愿,但留学国别和引进法学的国别终究是这个大时代下许多个体自然选择的结果,而第三种路径的继受苏联法学,却首先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他们的优势是人数众多,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输入外国的法律学理论和技术,著书立说, 从无到有,很快占据了法学的疆域,构造起中国近现代法学体系,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学科,[60]建立起一套以日本法学为体系和框架的法学。
第一等为欧美留学生,第二等为日本东西两京大学卒业生,第三等为日本私立大学大学部卒业生,第四等为日本私立大学专门部卒业生。[51]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7页。
明治大学毕业者一百元。[120] 参见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刘春萍: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63]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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